绕让抵免和对应抵免能举个例子说明吗?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绕让抵免和对应抵免这两个概念。绕让抵免,也叫税收饶让抵免,是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税优惠的那一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予税收抵免待遇不再按居住国税法规定的税率予以补征。简单来说,就是鼓励本国居民去国外投资,对于国外给予的税收优惠,本国也认可。对应抵免则是指按照一定的对应关系,对符合条件的税收进行抵免。 下面为你分别举例说明。假设中国的A企业在甲国有一个子公司B。甲国为了吸引外资,给予B公司一定期限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原本B公司应缴纳1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但根据甲国政策实际只缴纳了50万元。当A企业汇总国内外所得向中国政府申报纳税时,如果中国实行绕让抵免,那么就会视同B公司在甲国已经缴纳了100万元的税款,在计算A企业应在中国缴纳的税款时,按照100万元进行抵免,而不是按照实际缴纳的50万元。 对应抵免方面,以个人所得税为例。假如我国居民小李在境外某国取得劳务报酬所得,该国按照当地税法规定对这笔所得征收了个人所得税。我国税法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这里就是按照境外已纳税额与境内应纳税额的对应关系来进行抵免。比如小李在境外取得劳务报酬换算成人民币后,按照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税额为8000元,而他在境外实际缴纳了6000元的个人所得税,那么他可以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6000元。如果境外实际缴纳的税额超过了按照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