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民诉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例外该怎么写?

我在准备一个民事诉讼案件的材料,涉及被告经常居住地的问题。我知道一般情况下是以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但听说存在例外情况。我不太清楚这些例外该怎么在材料里准确表述,怕写错影响案件,想知道具体该怎么写。
展开 view-more
  • #民诉管辖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民事诉讼中,经常居住地指的是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通常,民事诉讼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也就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过,存在一些被告经常居住地的例外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书写涉及被告经常居住地例外的相关内容时,首先要明确具体属于哪种例外情形。比如是被告被监禁,那就需要在材料中清晰说明被告被监禁的事实、监禁的地点以及时间等信息。同时,要引用对应的法律条文,说明为什么该案件不适用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而应适用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管辖。并且要将相关的证据材料整理好,与书面内容相印证,以增强说服力,让法院能够准确了解案件情况并做出正确的管辖判断。

avatar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suggest-qr
mobile-suggestion
qr why
mobile-cta-laywer cta-laywer
免费法律咨询 3423名律师在线 3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联系立即拨打立即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