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管辖权异议中被告居住地如何认定?

我有个官司,对方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我搞不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被告的居住地到底是怎么认定的。是看身份证地址,还是实际居住地址呢?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这样心里也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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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法律领域,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当涉及到管辖权异议时,被告居住地的认定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到案件的管辖法院。 首先,我们要明白“经常居住地”这个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这里的住所地,一般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也就是说,如果被告离开他的户籍所在地,到另一个地方连续居住了一年以上,那么这个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就可能被认定为他的经常居住地。 例如,小李的户籍在A市,但他为了工作去了B市,并且在B市已经连续居住了两年。此时如果有关于小李的民事案件,在确定管辖权时,B市就很可能被认定为小李的经常居住地。 然而,在实际认定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复杂的情况。比如,被告虽然在某地居住了一段时间,但期间有间断,这种情况下是否还能认定为经常居住地就需要具体分析。通常,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居住的稳定性、居住的目的等。 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就以其户籍所在地作为居住地来确定管辖法院。比如小张,他从一个城市搬到另一个城市,没有在任何一个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那么在涉及他的案件中,就会以他的户籍所在地法院来管辖。 另外,在实践中,要证明被告的居住地,往往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居住证明、租赁合同、居委会证明等。这些证据能够帮助法院准确认定被告的居住地,从而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总之,在管辖权异议中认定被告居住地,要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通过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这样才能确保案件能够在正确的管辖法院进行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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