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中行政机关使用有哪些例外情况?
我在工作中遇到一个事儿,行政机关想要使用一些有著作权的作品。我不太清楚在著作权法里,行政机关使用这些作品是不是有特殊的规定,哪些情况下行政机关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可以不受限制呢?我想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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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著作权法里,行政机关使用作品存在一些例外情况,这其实就是说,在特定情形下,行政机关使用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需要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也不用支付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对合理使用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其中就涉及行政机关使用的例外。比如,为了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行政机关就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举例来说,政府部门为了制定某项政策,需要参考一些已发表的专业研究报告,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对报告内容进行适当引用,这种行为就属于合理使用。 还有一种情况,国家机关为了宣传法律、法规等,在官方宣传资料中使用已发表的作品片段。像司法机关在进行普法宣传时,引用已发表的文学作品中的片段来解释法律要点,只要在合理范围内,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 不过,虽然行政机关在这些例外情况下使用作品无需取得许可和支付报酬,但也有一定的限制。行政机关使用作品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能过度使用作品,不能因为使用作品而给著作权人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者声誉影响。如果行政机关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那就可能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著作权人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著作权法中行政机关使用的例外是为了保障行政机关正常履行公务和社会公共利益,但同时也充分考虑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两者需要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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