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不加刑原则有哪些例外情况?
我涉及一个案件进入了再审程序。我听说有再审不加刑原则,但又担心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会让刑罚加重。我想知道再审不加刑原则在哪些具体情形下不适用,希望了解清楚,好对案件后续有个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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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不加刑原则是指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一般情况下,对被告人不得加重其刑罚。这一原则有助于保障被告人的申诉权,消除他们申诉的顾虑。 然而,再审不加刑原则存在一些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也就是说,如果人民检察院对生效裁判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经过再审后是有可能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这是因为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抗诉往往是认为原判决存在量刑过轻等问题,需要通过再审来纠正;而自诉人上诉则是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若其认为原判决对被告人处罚过轻,也可能导致再审加重刑罚。 此外,如果再审是因为发现原审被告人有新的犯罪事实,且该犯罪事实与原审犯罪相关联,经过审理查证属实后,也可能会对被告人加重刑罚。因为新的犯罪事实的出现,改变了原来的量刑基础,法院会综合考虑新老犯罪事实,作出更符合实际情况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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