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案件涉嫌诈骗,法院会不移送公安局吗?
我有个执行异议案件,感觉对方有诈骗的嫌疑。我担心法院会不会不把这个涉嫌诈骗的情况移送给公安局处理。我不太懂法律流程,就想知道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有没有可能不移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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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异议案件中,如果涉嫌诈骗,法院是否会不移送公安局需要从多方面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执行异议案件和诈骗的相关概念。执行异议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而向法院提出的异议。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嫌疑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在执行异议案件中,如果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有诈骗的嫌疑,通常是会按照规定将相关线索和材料移送给公安局的。因为法院的职责不仅是解决民事纠纷,当发现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时,也有义务将案件线索移交给有管辖权的刑事侦查机关。 不过,也存在不移送的特殊情况。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虽然存在一些可疑情况,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涉嫌诈骗,或者这些可疑情况与执行异议案件的审理结果并没有直接关联,不影响民事部分的处理,那么法院可能会继续审理执行异议案件,而不移送公安局。但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如果掌握了更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诈骗行为,可以自行向公安局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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