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回转与执行错误赔偿有什么区别?


执行回转和执行错误赔偿是在司法执行过程中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它们之间的区别。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执行回转。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况。简单来说,就是执行依据没了,要把执行的东西还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比如,法院依据一个判决书执行了甲的财产给乙,后来这个判决书被撤销了,那么就需要把财产从乙那里回转给甲。 而执行错误赔偿,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执行机关的错误执行行为,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执行错误赔偿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七)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例如,执行机关错误地查封了公民的合法财产,导致该公民遭受了经济损失,此时国家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从两者的区别来看,执行回转主要是因为执行依据的错误,重点在于恢复财产的原始状态;而执行错误赔偿是由于执行机关的错误执行行为,目的是对受害人进行赔偿。执行回转是执行程序中的一种补救措施,而执行错误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制度。总之,执行回转和执行错误赔偿在概念、适用情形和法律依据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