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是否可以不分或少分遗产?


在遗产分配的问题上,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是可以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的。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这个问题。 首先,这里涉及到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扶养”指的是特定亲属之间在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照料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而“继承人”就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承接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从法律规定来看,其目的在于体现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当继承人有能力和条件去扶养被继承人,却选择不履行这个义务时,在分配遗产时就会受到相应的影响。因为在被继承人生前,继承人享受了作为亲属的权利,那么在被继承人需要照顾时,就应当承担起扶养的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该义务,却还要和尽了扶养义务的继承人一样平均分配遗产,显然是不公平的。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如,继承人的经济状况、身体状况等是否足以支持其履行扶养义务;被继承人是否需要扶养以及这种扶养需求的程度等。而且,如果要主张有扶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不分或者少分遗产,主张方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像证人证言、医疗记录、生活费用支出凭证等,来证明该继承人有能力扶养却未履行义务。 总之,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是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不分或者少分遗产的。这样的规定既保障了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