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中的免责事由有哪些类别?


在法律领域,侵权责任法中的免责事由是指在侵权行为发生后,行为人可以不承担或减轻侵权责任的法定情形。这些免责事由具有重要意义,它平衡了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首先,正当防卫是一种常见的免责事由。正当防卫是指当人们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的防卫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例如,张三在街上遭遇李四的无端攻击,张三为了保护自己,将李四打伤,这种情况下张三的行为就属于正当防卫,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其次,紧急避险也是免责事由之一。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比如,为了躲避突然失控冲来的汽车,王五不得已撞坏了赵六的摊位,此时王五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若汽车失控是驾驶员操作失误导致,那么驾驶员要承担赵六摊位损坏的赔偿责任;若汽车失控是突发的机械故障等自然原因造成,王五可能不用承担责任,但可给予赵六适当补偿。 此外,不可抗力也是重要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罢工等社会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例如,某建筑公司因突发地震导致工程延期交付,这种情况下建筑公司可以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或部分免除违约责任。 还有受害人故意这一情形。如果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比如,甲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在马路上制造交通事故,这种情况下,其他涉事方无需对甲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第三人过错也是一种免责情形。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例如,甲在道路上正常行走,乙的宠物狗被丙惊吓后咬伤了甲,此时甲的损害应由丙承担侵权责任,乙无需担责。 总之,侵权责任法中的免责事由是多方面的,它们各自有着不同的适用条件和法律依据。了解这些免责事由,对于正确判断侵权责任的承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