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取回权的行使包含哪些内容?


破产清算取回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于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其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将该财产予以取回的权利。这一权利旨在保护财产真正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其财产被错误地纳入破产财产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为破产清算取回权的行使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破产清算取回权所涉及的财产范围较为广泛。一般来说,包括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承揽、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等。 关于行使破产清算取回权的主体,通常是财产的所有权人。不过,在某些情况下,财产的合法占有人也可以行使该权利。比如,在委托保管的情形下,受托人虽然不是财产的所有权人,但基于委托合同的约定,在符合条件时也可以代表所有权人行使取回权。 行使破产清算取回权的程序一般如下:首先,财产权利人应当向管理人提出取回财产的申请。申请时要说明财产的名称、数量、存放地点等基本信息,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以证明自己对该财产享有合法的权利。管理人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管理人认为申请符合规定,会将财产返还给权利人;如果管理人对申请有异议,可能会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在行使时间方面,通常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但是,如果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财产已经被非法转让给第三人,权利人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另外,如果财产在债务人占有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权利人的取回权可能会受到影响。此时,权利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例如,如果是因债务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财产毁损、灭失,权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