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机构退费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健身机构退费涉及多方面法律规定。
首先,《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如果健身机构和您签订协议中标明不得退、一经售出费用概不退还等类似条款,就可能属于这种无效的格式条款,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霸王条款”。这是因为消费者和健身房之间约定的服务不属于特殊商品和服务,应当遵循经营者承担包换、包退等责任的规则。而且个人健身涉及人身权利,健身服务合同具有较强人身属性,不属于可强制履行的合同。
其次,若健身机构存在违约行为,比如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健身课程、场地设施长期损坏不修影响正常使用等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您有权要求健身机构退费。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您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 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如果遇到健身机构不合理拒绝退费,您要勇敢运用法律武器。先尝试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找消协等组织帮忙调解,还不行就考虑走仲裁或者诉讼途径。
相关概念: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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