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辞职是否能获得经济补偿?


被迫辞职是否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被迫辞职的概念。被迫辞职指的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给劳动者造成一定损害的情况下,不得已而提出的辞职。这里的违法行为可以是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同时,依据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上述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而被迫辞职的,那么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不过,如果劳动者虽然声称是被迫辞职,但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违法情形,或者其辞职原因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的条件,那么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的诉求可能不会得到法律支持。所以,在遇到被迫辞职的情况时,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工资条、考勤记录、工作证、与用人单位沟通的聊天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