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外经证办理及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我是一家企业的财务人员,最近公司有跨地区经营的业务,需要办理外经证和预缴企业所得税。但我不太清楚外经证具体怎么办理,还有预缴企业所得税该如何计算。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详细流程和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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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经证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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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证,现在规范名称为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它是企业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一种证明。办理外经证的流程一般如下:首先,纳税人跨区域经营前,需要在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这就好比你要去外地出差,得先跟公司报备一下你要去的地方和大概时间。提交报告表时,需要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未换照的出示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副本复印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只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之后,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的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关于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例如,某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在外地经营,取得实际经营收入100万元,那么该项目部需要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100万×0.2% = 2000元。 除了建筑企业这种特殊情况外,一般企业跨地区经营在外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通常是按照月度或者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实际利润额是指企业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实际利润额=利润总额 - 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 - 不征税收入 - 免税收入。然后,用实际利润额乘以适用税率(一般企业为25%),就是当期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比如,某企业季度利润总额为50万元,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为10万元,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共5万元,那么实际利润额为50 - 10 - 5 = 35万元,当期应预缴企业所得税为35万×25% = 8.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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