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办程序及所需文件是怎样的?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简单来说,就是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它不能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主要是为外国企业开展一些联络、市场调研等辅助性工作。 申办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依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有明确的程序和所需文件要求。 首先是申请阶段。外国企业需要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代表机构的申请。申请时要提交一系列文件。其中包括由外国企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这份申请书要明确说明外国企业的情况以及设立代表机构的目的、业务范围等内容;还要有外国企业所在国(地区)登记机关颁发的合法开业证明,这就像是外国企业的‘身份证’,证明它在其本国是合法存在并开展业务的;以及外国企业的资信证明,一般由与该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出具,用来证明其资金信用状况。 另外,需要提交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简历等文件。首席代表是代表机构的负责人,他的相关信息登记机关需要准确掌握。还需要有外国企业出具的对首席代表的授权书,明确其在代表机构中的职责和权限。 提交完申请和文件后,登记机关会进行受理和审查。登记机关会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查看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如果文件存在问题,登记机关会要求补充或者修改。 审核通过后,就进入登记阶段。外国企业会获得登记证和代表证。登记证就相当于代表机构的‘营业执照’,代表证则是首席代表在代表机构合法任职的凭证。 代表机构需要在领取登记证后30日内,到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这些部门会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代表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申办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准备好相应的文件,并且在设立后及时办理其他相关登记手续,以确保代表机构的合法运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