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质押背书有哪些形式?


票据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简单来说,就是持票人把票据作为质押物,向别人借钱等情况时进行的一种操作。以下为你详细介绍票据质押背书的形式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在我国《票据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票据质押背书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并交付票据。当持票人想要以票据进行质押时,要在票据上明确写上“质押”这两个字,然后把票据交给质权人。这种形式明确地表明了该票据的用途是质押,一旦完成这样的操作,质权人就依法获得了相应的质权。例如,张三持有一张汇票,他要向李四借钱,以这张汇票质押,张三就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后交给李四,此时质押关系就初步成立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所以,记载“质押”字样是非常关键的一个步骤。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没有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了书面的质押合同或者质押条款,并且已经把票据交付给了质权人。这种情况下虽然票据上没有明确的“质押”标识,但基于双方签订的书面文件,也能构成票据质押。不过,这种形式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一些风险,比如在发生纠纷时,需要通过书面合同等证据来证明质押关系的存在。例如王五和赵六签订了票据质押合同,王五把票据交给了赵六,但票据上没写“质押”,后来如果王五不承认质押关系,赵六就需要拿出质押合同来证明。《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交付票据也是质押生效的一个重要条件。 在实际的票据质押背书操作中,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建议尽量采用在票据上记载“质押”字样并交付票据这种形式,同时可以签订书面的质押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在遇到问题时,能有更充分的法律依据来保障自身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