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存在形式包括哪些?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它的存在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首先是书面劳动合同关系,这是最为常见和规范的劳动关系存在形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书面劳动合同详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重要条款,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起到了明确的约束作用,一旦发生纠纷,书面合同也是重要的证据。 其次是事实劳动关系。在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劳动者已经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也接受了该劳动,这种情况下就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者可以通过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种用工形式具有灵活性,常见于一些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岗位。 总之,劳动关系的存在形式多样,不同形式的劳动关系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应当了解这些形式,在遇到劳动纠纷时,能够准确判断自己的劳动关系类型,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