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全文内容是什么?
我遭遇了人身损害,涉及到误工费的赔偿问题。听说有个《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但我不太清楚具体内容。我想了解这个准则里对于不同伤害情况对应的误工损失日是怎么规定的,以便在协商赔偿时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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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是为了规范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的评定而制定的标准。误工损失日指的是人体损伤后经过诊断、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损失日对于确定误工费至关重要。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里的“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就需要依据误工损失日来确定。 该准则对各类人身损害的误工损失日进行了详细划分。比如头部损伤中,头皮血肿,皮下血肿误工损失日为10 - 15日,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的误工损失日为15 - 30日,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的误工损失日为30 - 60日。对于四肢骨折,锁骨骨折误工损失日为70日,肱骨外科颈骨折误工损失日为70 - 180日等。 评定误工损失日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进行。同时,不同地区在实际应用中可能会结合本地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总体来说,该准则为准确确定人身损害受伤人员的误工损失提供了科学、合理的依据,有助于公平、公正地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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