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效力原则有哪些进一步的规定?
我家里老人立了遗嘱,涉及好几份不同形式的遗嘱,我不太清楚现在法律对于遗嘱效力原则是怎么规定的,尤其是有没有进一步的细化内容,比如不同形式遗嘱之间效力怎么判断,想了解下这方面的具体法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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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效力原则是指在处理遗嘱相关事务时,用以判断遗嘱是否有效以及各遗嘱之间效力高低的准则。 我国《民法典》对遗嘱效力原则有明确规定。首先是遗嘱的有效要件。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意味着遗嘱人要能够清楚地认识自己的行为和后果。比如一个精神正常、年满18周岁的人所立的遗嘱才有可能是有效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遗嘱是在受欺诈、胁迫等情况下订立的,那就是无效的。就好比有人强迫老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写遗嘱,这种遗嘱是不被法律认可的。《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比如遗嘱不能将国家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 在遗嘱形式方面,《民法典》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等多种形式。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而是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这进一步体现了尊重遗嘱人意愿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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