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仅参与赌场“抽头分成”的参赌者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我之前去赌场参与赌博,期间有参与赌场的“抽头分成”,但我主要还是参赌。现在有点担心自己的行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像我这种仅参与“抽头分成”的参赌者是怎么认定的,会不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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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设赌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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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对于仅参与赌场“抽头分成”的参赌者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开设赌场罪的概念。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有人专门弄个地方,弄好赌博的各种条件,让别人来这里赌博,这就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仅参与“抽头分成”的参赌者,要判断是否构成此罪,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达到了开设赌场罪所要求的组织、管理等程度。如果参赌者只是单纯参与了“抽头分成”,但没有对赌场的运营起到组织、策划、管理等核心作用,仅仅是从赌博活动中获取了分成利益,那么通常可能不构成开设赌场罪,而更可能被认定为一般的赌博行为。一般的赌博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有相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然而,如果参赌者参与“抽头分成”的行为,同时还在赌场的开设、运营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组织、策划、管理等作用,例如协助设定赌博规则、招募赌客、维持赌场秩序等,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其行为已经超出了单纯参赌的范畴,符合了开设赌场罪所要求的组织赌博的特征。 总之,仅参与赌场“抽头分成”的参赌者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考虑其在赌场运营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如果涉及此类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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