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离婚为目的的赠与,在目的实现后能否撤销?


在探讨以离婚为目的的赠与,在目的实现后能否撤销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 首先是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一般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而以离婚为目的的赠与,它和普通的赠与有所不同。这种赠与往往是附条件的。当赠与合同所附的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当条件未成就时,合同不生效。以离婚为目的的赠与,其条件就是离婚。当双方成功离婚,赠与合同的条件就已经成就。 从法律实务角度来看,对于以离婚为目的的赠与,在离婚目的实现后能否撤销,不能一概而论。 一种观点认为,如果该赠与是基于双方离婚协议中的约定,且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那么该赠与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因为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其中关于财产分割、赠与等条款是相互关联的。一旦双方通过离婚登记或者法院判决离婚,就意味着双方已经对整个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了确认和履行。此时,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赠与。例如,在一些案例中,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作为离婚的条件,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赠与方又以各种理由要求撤销赠与,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这种请求。 另一种情况,如果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赠与人是可以撤销赠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比如,如果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对赠与人进行殴打等严重侵害行为,赠与人在知道该事由后的一年内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赠与。 此外,还需要考虑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已经转移。如果赠与的财产是动产,如车辆等,已经完成交付;如果是不动产,如房屋等,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那么在没有法定撤销情形的情况下,赠与人更难以撤销赠与。因为一旦财产权利转移,赠与行为就已经完成,赠与人再想撤销就需要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以离婚为目的的赠与,在目的实现后,一般情况下赠与人不能随意撤销,但如果存在法定的可撤销情形,赠与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行使撤销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