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救济渠道有哪些?


政府采购供应商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有多种救济渠道可以选择。 首先是询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这是一种比较温和、初步的沟通方式。供应商可能在采购文件、采购过程等方面存在疑问,通过询问可以让采购人进行解释说明,帮助供应商更好地理解采购活动,避免因误解而产生纠纷。 其次是质疑。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是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提出异议的一种方式,当供应商觉得采购活动存在不公正、不合理等情况时,就可以通过质疑来表达自己的诉求。 然后是投诉。如果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投诉是一种相对更具强制性的救济手段,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介入调查处理,以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最后是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如果供应商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供应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是最后的司法救济途径,通过行政复议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来判断其是否合法、合理,从而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