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险是否需要和个人讲明保险合同?
我所在的公司给我们买了团体险,但没跟我们说具体的保险合同内容。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讲,公司作为投保人有没有义务和我们这些被保险人讲明保险合同的情况呢?我担心自己的权益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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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团体险中,是需要向个人讲明保险合同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团体险。团体险是以团体为保险对象,由保险公司签发一张总的保险单,为该团体的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这里的团体通常像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组织。而保险合同则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虽然这里说的是保险人向投保人说明,但在团体险中,投保人一般是团体组织,而被保险人是团体中的个人。团体组织有义务将保险合同的相关情况传达给被保险人。因为被保险人是实际享受保险保障的人,他们有权了解自己所享有的权益和承担的义务。比如在理赔时,如果被保险人不了解保险合同内容,可能就无法顺利获得赔偿。所以,无论是从保障被保险人权益的角度,还是基于法律规定的间接要求,团体险都需要和个人讲明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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