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盗窃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在广西,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同时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盗窃罪的基本概念。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对于广西来说,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广西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五百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四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也就是说,在广西,一般情况下,盗窃金额达到一千五百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会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此外,除了达到一定数额标准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形也会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还规定,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论盗窃数额多少,都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总之,在广西判断一起盗窃案件是否立案,不仅要看盗窃的金额,还要考虑是否存在上述特殊情形。如果遇到盗窃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专业的司法机关来进行判断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