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垦总局驻儋州市办事处上诉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会怎样?


在行政诉讼中,当一方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上诉时,会涉及一系列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下面为您详细解释。首先,需要明确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而行政诉讼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海南省农垦总局驻儋州市办事处对海南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上诉,就是按照这一法律规定进行的。上诉之后,上一级人民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审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会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不同处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此外,行政诉讼还涉及一些其他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例如,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总之,海南省农垦总局驻儋州市办事处上诉海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这一行为,要遵循《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后,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