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拒捕,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该怎么处理?
检察院对我做出了拒捕决定,公安机关给我办理了取保候审。我现在心里很没底,不知道之后会怎样发展。想了解一下,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后续会怎么处理这件事,我又需要做些什么,会不会还有别的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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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后,后续有一系列的处理流程。首先,需要明白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它不是案件的终结,只是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自由,让其在家等候案件进一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意味着公安机关虽然不能再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但案件侦查工作并不会停止。 公安机关会在取保候审期间继续开展侦查活动,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 如果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新的证据,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可以再次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若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会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若经过侦查,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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