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检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审后结果会怎样?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取保候审这个概念。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简单来说,就是在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用被关押在看守所,而是在保证遵守一定规定的情况下,能在外面等候案件的处理。 对于累犯检察院不批捕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的结果,存在多种可能性。 第一种可能,案件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会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就会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会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结合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规定,作出相应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二种可能,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会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会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不过对于累犯来说,这种情况相对较少,因为累犯通常是之前有过犯罪记录且再次犯罪,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 第三种可能,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是,对于累犯,检察院在证据审查时会更加严格,如果只是证据暂时不足,检察院可能会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所以,累犯在检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审后,最终结果要根据案件的具体侦查、审查情况以及证据的收集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