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了几份内容不同的遗嘱时该如何处理?
我爷爷生前立了好几份遗嘱,形式还不一样,内容也有冲突,现在家里人因为遗产分配问题起了争执,我想知道在法律上遇到这种情况到底该以哪份遗嘱为准,该怎么处理这些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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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了几份内容不同的遗嘱时,在法律上有相应的处理规则。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遗嘱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遗嘱形式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这些遗嘱形式都有各自的成立要件。例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效力。也就是说,如果遗嘱人既立有公证遗嘱,又有其他形式的遗嘱,且内容相互抵触时,优先执行公证遗嘱。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改变了这一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意味着,现在不再以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而是以最后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比如,遗嘱人先立了一份自书遗嘱,后来又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最后又以录音录像的形式立了一份遗嘱,只要这几份遗嘱都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应的形式要件,那么就以最后这份录音录像遗嘱的内容来分配遗产。 所以,当遇到遗嘱人立有多份内容不同的遗嘱时,关键是要确认每份遗嘱是否合法有效,然后按照“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原则来处理。这样可以保证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得到最大程度的尊重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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