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了几份内容不同的遗嘱时该如何处理?
我爷爷生前立了好几份遗嘱,形式都不一样,内容也有冲突。我不知道该以哪份遗嘱为准,也不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了解一下具体该如何处理这些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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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遗嘱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以不同形式立下几份内容不同的遗嘱。那么当遇到这种情况时,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一下遗嘱的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遗嘱的形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不同形式的遗嘱都有其相应的法定条件。例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过去,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作出了修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这意味着,当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了几份内容不同的遗嘱时,不再以公证遗嘱优先,而是以最后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为准。判断遗嘱是否合法有效,需要看其是否符合相应形式的法定条件。比如口头遗嘱,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立,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如果多份遗嘱中存在部分内容不冲突,部分内容冲突的情况,不冲突的部分可以分别按照相应遗嘱执行,冲突的部分则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内容为准。 总之,在处理多份不同形式且内容不同的遗嘱时,要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以最后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遗产的分配等事宜。如果对遗嘱的效力等问题存在争议,相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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