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借据收取利息是否属于挪用公款?
我之前帮朋友办理了借据,并且从中收取了一些利息。现在我有点担心,这种行为会不会被认定为挪用公款啊?我不太清楚法律上对于挪用公款是怎么界定的,就怕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违法了,想问问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挪用公款。
展开


要判断办理借据收取利息是否属于挪用公款,需要先明确挪用公款的定义。挪用公款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这一规定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在判断办理借据收取利息的行为是否属于挪用公款时,关键看主体和行为是否符合挪用公款的构成要件。 从主体上看,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办理借据收取利息的人不属于上述国家工作人员范畴,那么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从行为上看,需要看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有利条件。如果只是以个人身份帮助朋友办理借据并收取利息,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动用公款,那么通常也不构成挪用公款。比如,只是在朋友之间帮忙起草借据,款项来源是朋友之间的私人资金,并非公共财物,这种情况就不属于挪用公款。 但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以办理借据的形式借给他人,并从中收取利息,那就可能构成挪用公款。因为这既符合主体要求,又有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收取利息)的行为。例如,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单位的公款借给朋友,并以个人名义办理借据收取利息,这就涉嫌挪用公款。 总之,办理借据收取利息是否属于挪用公款,要综合主体身份、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以及款项性质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
平台专业律师
去咨询
去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