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监护人与指定监护人并存时该如何处理?


在法律领域,法定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是两个重要的概念。法定监护人,通俗来讲,就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担任监护人的人。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这就是法定监护人的产生方式。 而指定监护人,则是在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情况下,由有关组织或人民法院指定而产生的监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当法定监护人与指定监护人并存时,一般来说,如果指定监护人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那么指定监护人的监护效力优先。因为人民法院的指定是经过法定程序,综合考虑了各种因素,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为原则做出的决定。但如果指定监护人是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而有关当事人对该指定不服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的,在人民法院做出新的指定之前,原指定监护人应当继续履行监护职责。 此外,无论是法定监护人还是指定监护人,都要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被监护人的利益始终是首要考虑的因素,若在并存情况下出现争议,应及时通过合法途径,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问题,以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