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该怎么处理?
我想了解一下,《行政许可法》施行前就存在的那些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现在要怎么处理呢?这些规定有的已经实行很久了,不知道会不会有冲突或者需要调整的地方,我特别想知道处理的办法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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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的施行是我国行政许可制度的一项重要变革,对于《行政许可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妥善处理。下面将为你详细解读。 首先,《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本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清理;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这一规定为处理《行政许可法》施行前的行政许可规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其次,制定机关对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是关键步骤。这里的制定机关是指制定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主体,比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等。清理工作要对照《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全面审查之前的行政许可规定。 具体而言,清理的重点在于检查这些规定是否与《行政许可法》的原则和具体条文相冲突。《行政许可法》确立了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如果之前的规定违背了这些原则,就需要进行调整或者废止。 对于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规定,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停止执行意味着这些规定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再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最后,在实际操作中,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发布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哪些规定继续有效,哪些规定被废止或者修改。这样做既保障了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也有利于维护行政许可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行政许可法》施行前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制定机关要依法进行清理,不符合规定的停止执行。这一系列举措有助于确保行政许可制度与《行政许可法》相衔接,促进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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