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留置权是否修改了?

我想了解下留置权相关规定。之前了解过一些留置权知识,最近听说可能有修改,不太确定。我想知道现在留置权到底有没有修改,如果修改了,主要是哪些方面有变动,对实际应用会产生什么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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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留置权在法律规定上是否修改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变化情况来看。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留置权作出了规定。 《民法典》相较于之前的法律规定,在留置权方面是有一定变化和完善的。例如,《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同时,《民法典》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成立条件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这一规定明确了一般情况下留置动产与债权需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不受此限制,扩大了企业之间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更符合商业实践的需求。 另外,《民法典》还在留置权的实现等方面作出了更具操作性的规定。第四百五十三条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这些规定使得留置权的行使和实现更加规范和明确,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债务人的合理利益。所以,从《民法典》实施来看,留置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有修改和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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