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是怎样的?


《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是为了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而制定的办法。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基本原则方面,选举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意味着每个符合条件的村民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选举过程,选举的各个环节都要透明公开,接受村民的监督。这一原则的法律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保障村民自治和民主权利的相关规定,而《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进一步细化落实。 在选民登记方面,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候选人的产生,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正式候选人确定后,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张榜公布。 选举程序上,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投票选举。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投票结束后,应当公开唱票、计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此外,对于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河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也有明确的处理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