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山市司法鉴定程序的相关内容有哪些?


司法鉴定指的是在诉讼活动里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在合山市,司法鉴定程序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流程。 首先是委托阶段。这是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第一步。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如果是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也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但需注意,自行委托可能在某些情况下其证明力会受到一定影响。委托人需要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这些材料可能包括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病历、书证、物证等。 接着是受理环节。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后,会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三条,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理由。 之后进入鉴定实施阶段。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会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在进行鉴定时,会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如果鉴定过程中需要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应当及时进行鉴定。 最后是出具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会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在合山市进行司法鉴定,还需要注意选择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可以通过合山市司法行政部门公布的鉴定机构名录进行查询和选择,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权威性。此外,在整个司法鉴定过程中,当事人有权了解鉴定的进展情况,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重新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