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历史渊源是什么?


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担保法律制度,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的历史渊源。 首先,要理解什么是动产浮动抵押。简单来说,动产浮动抵押就是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有的动产作为抵押物来担保债务履行。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正常处分这些动产,抵押物的范围处于不断变化的“浮动”状态,直到特定情形发生,抵押物才确定下来。 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于英国。19世纪中叶,英国经济快速发展,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传统的抵押方式要求抵押物特定化,这对于一些资产处于动态变化中的企业来说,限制了其融资能力。为了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英国衡平法院通过判例逐渐确立了浮动抵押制度。这一制度允许企业以其全部或部分流动资产作为抵押物,在抵押设定后,企业仍可自由处分这些资产,大大提高了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率和融资灵活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动产浮动抵押制度逐渐被其他国家和地区借鉴和采用。不同国家根据自身的法律体系和经济发展情况,对该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例如,美国在其《统一商法典》中规定了类似浮动抵押的制度,以适应商业活动的需要。 在我国,2007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正式引入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这是我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结果。《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该制度的引入,为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拓宽了融资渠道,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综上所述,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历史渊源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它起源于英国的司法实践,随着经济全球化传播到世界各地,并在我国的《物权法》中得以确立,成为我国担保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