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可以退房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在购房过程中,购房者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希望退房。那么,在法律层面上,有哪些具体情形下购房者可以退房呢? 首先是开发商逾期交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在购房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开发商的交房时间。如果开发商超过约定时间仍未交房,购房者可以先进行催告,若在合理期限内开发商还是无法交房,购房者就有权解除购房合同,也就是可以退房。 其次是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再者是房屋质量不合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如果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影响到购房者的正常居住使用,比如房屋出现倾斜、墙体严重裂缝等主体结构问题,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 另外,房屋面积误差过大也可能导致退房。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最后,如果开发商证件不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必须五证齐全才能进行商品房销售。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相关证件就销售房屋,那么该销售行为是违法的,购房者可以要求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总之,购房者在遇到上述情形时,要及时依据法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