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补偿有哪些措施?


房屋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措施: 首先是货币补偿。这是较为常见的一种补偿方式,它是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然后拆迁人根据评估结果向被拆迁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评估机构会综合考虑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来确定房屋价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其次是产权置换。也就是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差价的行为。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另一种是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此外,还有结合型补偿,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因为在实际拆迁过程中,有些被拆迁人的房屋情况较为复杂,可能单纯的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都无法完全满足他们的需求,所以就出现了这种结合型的补偿方式。这也是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充分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的。 同时,在房屋拆迁补偿中,还会涉及到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如果是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如果是征收经营性房屋,还应当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总之,房屋拆迁补偿措施是多方面的,被拆迁人要充分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拆迁过程中积极维护自身利益。遇到问题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如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