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债务是如何判决的?
我最近打算离婚,但是我们夫妻之间有一些债务问题。我不知道这些债务在离婚时会怎么判,是一人一半,还是有其他的划分方式。我想了解一下法律对于离婚案件中债务判决的具体规定,希望能提前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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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中,债务的判决首先要区分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简单来说,就是夫妻一起欠的债或者一方欠债但另一方事后认账了,还有就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开销借的钱。像夫妻双方共同签名借的钱,或者一方借了钱另一方后来表示同意一起还的,以及一方为家里买菜、交水电费等日常生活需要借的钱,都属于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首先要用夫妻共同财产去还。要是共同财产不够还,或者夫妻财产是各自分开的,那就由双方商量怎么还;要是商量不好,就由法院来判决。 而夫妻个人债务,就是一方自己的欠债,和另一方没关系。比如一方以个人名义借的钱,又不是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也没有得到另一方同意,那就属于个人债务,由欠债的人自己还。 总之,离婚案件中债务的判决,关键在于准确判断债务的性质,然后按照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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