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离婚小孩是怎么判的?
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孩子抚养权的判定是一个复杂且重要的问题,法律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来考量。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但如果母亲存在以下情况,可由父亲抚养:比如母亲患有长期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子女确实无法随母亲生活。
孩子已满两周岁的,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比如,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子女随其生活对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
当子女已满八周岁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孩子可以随意决定跟谁生活,而是在父母都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备抚养能力时,法院会将孩子的意愿作为重要参考。
此外,如果父母双方协 议轮流抚养子女,并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法院也是准许的。
相关概念: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就是法院在判定抚养权归属时,会全面衡量各种因素,看哪种抚养安排对孩子的生活、学习、身心健康发展等各方面最为有利 。
抚养能力:包括经济状况、居住环境、个人品德、教育背景等,这些因素会影响孩子成长过程中的物质和精神需求能否得到满足。
抚养条件:涵盖物质条件,像住房、收入等,也包括精神条件,比如父母陪伴孩子的时间、与孩子的情感交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