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离婚小孩是如何判的?


在温州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的判决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的。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不过,如果母亲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子女也可能判给父亲抚养。 当子女已满两周岁,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这里会考虑很多因素,比如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包括经济收入状况,稳定的经济来源能为孩子提供较好的物质生活保障;居住环境是否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教育 ;双方的文化程度等,较高文化程度的一方可能在孩子的教育引导方面更具优势。此外,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况,也会在判决时予以优先考虑 。 要是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孩子愿意跟谁一起生活,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抚养权的判决。 另外,在保证青少年健康成长这一大原则的基础上,家长们同样有权通过协商达成轮流抚养的决议并制定相关的细则和规则。 相关概念: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就是法院在判决孩子抚养权时,会全方位考虑各种因素,选择对孩子身心健康、成长教育等各方面最有利的方案,保障孩子能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和发展。 抚养能力:主要指父母双方为孩子提供生活、教育、医疗等各方面保障的能力,包括经济能力、照顾陪伴能力等。 抚养条件:涵盖了生活环境、居住条件、家庭成员情况等多方面,比如稳定和谐的家庭氛围、良好的教育资源配套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