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是如何构成的?


破产财产的构成是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内容,明确破产财产的构成范围,有助于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进行。以下为你详细介绍破产财产的构成。 首先,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属于破产财产。这就好比一个人在遇到财务危机要清算资产时,他当下实际拥有的所有财物,包括现金、房产、车辆、设备等,都要算入其中。比如,一家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其厂房、机器设备、库存商品、银行存款等,都属于破产财产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其次,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也构成破产财产。这期间债务人可能通过各种途径获得财产,比如在破产程序进行过程中,企业因之前签订的合同而获得的收益,或者是因他人侵权获得的赔偿款等。这些新取得的财产同样要纳入破产财产进行统一分配。 此外,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应当追回并归入破产财产。这是为了防止企业的高管人员在企业面临破产时,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发现他们有这种行为,法律规定要将这些财产追回,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 最后,在某些情况下,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一些可撤销行为或无效行为而取得的财产,也应认定为破产财产。比如,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等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追回相应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对于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等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同样要追回作为破产财产。 总之,破产财产的构成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体系,它涵盖了债务人在不同阶段和情况下的各类财产。明确破产财产的构成,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破产财产进行准确的认定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