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如何让国外离婚手续在国内生效?


中国公民要使国外离婚手续在国内生效,需要经过中国法院的承认。 首先,并不是所有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都会被中国法院承认。经中国法院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一是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二是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三是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四是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五是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关于申请承认的主体和管辖法院。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向其住所地中级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外国公民也可以向其原配偶(须是中国公民)住所地的中级法院申请承认。如果申请人现住国外的,由其出国前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再者,申请时需要提供一系列材料。包括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申请书;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及其中文译本;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经生效或者生效时间的,要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经生效的证明文件;若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上述部分证明文件,应经外国公证员、司法官员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公证和认证,并提交中文译本。 最后,当法院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查后,如果该判决没有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没有对国家主权、安全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造成损害,便会裁定承认其效力,该国外离婚手续就在国内生效了。 相关概念: 司法互助协议:是不同国家的司法机关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互相协助,代为进行某些诉讼行为的协议。 住所地: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