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如何规定无效婚姻的?
我结婚后发现对方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而且我们还有亲属关系。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婚姻是不是无效的,《民法典》对于无效婚姻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呢?我很担心自己的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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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通俗来讲,就是不被法律认可和保护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无效婚姻作出了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首先是重婚。重婚就是指一个人在已经有合法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严重违反了我国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原则。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每个人在同一时间只能有一个配偶。如果有人重婚,不仅第二段婚姻无效,重婚者还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比如,甲在已经和乙结婚的情况下,又和丙登记结婚,那么甲和丙的婚姻就是无效的。 其次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这里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很好理解,就是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像父母、祖父母、子女、孙子女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则是指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内的亲属。比如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因为近亲结婚可能会增加遗传疾病的发生几率,不利于后代的健康,所以法律禁止这样的婚姻。例如,甲和乙是表兄妹,他们结婚后,其婚姻是无效的。 最后是未到法定婚龄。在我国,男性的法定婚龄是二十二周岁,女性的法定婚龄是二十周岁。只有达到这个年龄,才具备了结婚的法定条件。如果未达到法定婚龄就结婚,其婚姻是无效的。比如,甲(男)二十周岁,乙(女)十九周岁,他们登记结婚,那么这个婚姻就是无效的。 如果婚姻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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