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押保证人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流押”这个概念。流押是指在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直接归债权人所有。不过,我国法律是禁止流押条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这意味着,即使存在流押条款,该条款也是无效的,但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那么对于流押保证人来说,其保证责任的承担要依据有效的抵押合同以及保证合同来确定。 在一般的保证情形下,如果是一般保证,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需要先通过法律程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在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仍无法实现债权时,才可以要求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责任。 而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需先向债务人主张。 对于流押保证人,当出现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时,债权人不能直接依据流押条款取得抵押物所有权,而是要按照上述一般的保证规则来处理。债权人需要先就抵押物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变价,比如拍卖、变卖等方式,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抵押物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那么就要看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按照相应的规则来要求保证人承担剩余部分的责任。 综上所述,流押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需要遵循法律规定,不能因流押条款而直接将抵押物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要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根据保证方式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