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法院怎么判离?


起诉离婚时,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依据主要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并说明相关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里所说的“重婚”,就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 如果您要起诉离婚,并且想让法院判决离婚,就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存在上述情形。比如,证明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可以提供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证明家庭暴力,可以提供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等;证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可以提供公安机关的处罚记录、戒毒所的证明等;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可以提供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等。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没有上述法定情形,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法院通常会认为夫妻感情还有挽回的可能,判决不准离婚。但如果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一般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