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怎样认定配偶单方转让其名下股权行为的效力?


在婚姻关系中,当遇到配偶单方转让其名下股权的情况时,法院通常会从多个方面来综合认定该转让行为的效力。 首先,我们要明确股权的性质。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既包含财产性权利,也包含身份性权利。财产性权利主要体现在股东对公司盈利的分红等经济利益方面;身份性权利则表现为股东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方面。在夫妻关系中,股权中财产性权益部分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股权的身份性权利通常只归登记股东本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这意味着股权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增值、分红等财产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定配偶单方转让股权行为效力时,会看受让人是否构成善意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不知道转让方是无权处分,并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同时完成了股权的变更登记等手续,那么受让人可能构成善意取得,此时转让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有效。 此外,还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宪章”,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如果公司章程对股东转让股权有特别规定,比如规定股东转让股权需要经过其他股东一定比例的同意等,而转让方未按照章程规定进行转让,那么转让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法院还会审查转让行为是否损害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果转让行为导致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或者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合法权益,那么转让行为也可能不被认定为有效。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配偶单方转让其名下股权行为的效力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涉及到股权性质、善意取得制度、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等多个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