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担保时法院怎样执行担保人?


在多人担保的情况下,法院执行担保人需要依据具体的担保类型和相关法律规定来操作。首先,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则是指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是多个一般保证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所以,法院会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只有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会考虑执行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而且,如果各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对于多个连带责任保证人,《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同时或先后要求任何一个或多个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全部或部分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担保人的实际履行能力、担保份额等因素。如果担保人之间有关于担保份额的约定,法院会按照约定的份额来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各担保人通常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担保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同时,法院也会保障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遵循法定的执行程序,如查询、冻结、划拨担保人的财产等,并且会为担保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