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法院对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结论进行审查时,会从多个方面展开。首先,会审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资格。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这是保证鉴定结论科学性和公正性的基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国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只有经过登记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才能从事相关鉴定业务。如果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那么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很可能不被法院采纳。 其次,法院会审查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例如,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方法和步骤进行鉴定,是否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对鉴定的委托、受理、实施等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果鉴定程序存在严重违法的情况,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就会受到质疑。 再者,法院会审查鉴定依据的充分性。鉴定依据是鉴定结论的基础,应当真实、合法、有效。鉴定依据可能包括建设工程合同、施工图纸、工程变更签证、市场价格信息等。法院会审查这些依据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是否能够支持鉴定结论。比如,如果鉴定依据的市场价格信息已经过时,或者与实际市场情况相差较大,那么鉴定结论就可能不准确。 另外,法院还会审查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除了鉴定结论外,还可能存在其他证据,如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法院会将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它们之间是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矛盾。如果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存在明显矛盾,法院需要进一步查明原因。 最后,法院会审查鉴定结论的合理性。鉴定结论应当符合常理和行业惯例,不能存在明显的错误或不合理之处。法院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鉴定结论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例如,对于一些复杂的工程造价鉴定,法院可能会咨询相关专家的意见,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