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判决惯犯?


在我国司法体系中,惯犯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术语,在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中与之相近的概念主要是“累犯”。累犯又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于一般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这里所说的从重处罚,就是在法定刑的幅度内,对犯罪分子适用相对较重的刑种或者相对较长的刑期。比如说,某个犯罪的法定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初犯,可能根据犯罪情节判处四年有期徒刑;但如果是一般累犯,就可能会在四年以上,甚至接近十年的幅度内量刑。 特别累犯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特别累犯同样是应当从重处罚。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这类严重犯罪的零容忍态度。无论间隔时间长短,只要再次实施相关犯罪,就会被认定为累犯并从重处罚。 除了累犯之外,惯犯的多次犯罪行为也会被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判决。如果惯犯的多次犯罪行为显示出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法官在量刑时会酌定从重处罚。比如,惯犯实施的盗窃行为,每次盗窃的金额虽然不大,但多次作案,这种行为会扰乱社会秩序,给社会公众带来不安全感,法官就会在量刑时考虑这些因素,给予较重的处罚。同时,如果惯犯在犯罪过程中有自首、立功等情节,也会根据法律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总之,法院对惯犯的判决是一个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过程,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