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怎么判工伤的?


法院判定工伤,通常要遵循一定的步骤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判定是否构成工伤,需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比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如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其次,法院在审理工伤案件时,会审查相关证据。一般来说,需要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事故报告等材料,用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伤害与工作的关联性等。如果双方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还可能需要先通过劳动仲裁等程序来确定劳动关系。 再者,法院会参考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行政部门是负责工伤认定的行政机关,他们会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如果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会对行政机关的认定程序和依据进行审查。若认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法院通常会维持行政机关的认定结论;若存在程序违法或依据不足等问题,法院可能会撤销该认定,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认定。 最后,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如果法院认定属于工伤,劳动者将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等;如果不属于工伤,劳动者则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能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如侵权责任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